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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通常认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的殴打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可能殴打一方认为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一次两次的冲突不构成家庭暴力,法院认为家庭暴力分为暴力方式和非暴力方式,谩骂、恐吓等非暴力方式需要具备反复性、持续性的构成要件,而殴打、捆绑等暴力方式因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伤害较重,故长期性、反复性并非其构成要件,即使只有一次殴打的暴力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可能殴打一方认为家庭暴力应当需要一定的强烈程度,法院认为,家庭暴力的损害后果并不以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为构成要件,如果受害人构成轻伤或者重伤,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殴打行为造成受害者存在伤情,即使构成轻微伤,仍然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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