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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应严格代理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规范公民诉讼代理人准入条件方面上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严格限定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明确对职业公民代理人、公民有偿代理等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公民代理。

 

有司法实践认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作为推荐人的社区和单位,对本社区和单位以外的人,不具有管理、服务的职能,不存在推荐的条件和前提。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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