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12年11月2日前结清剩余货款,其主张已退货*万元,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因此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在 2012年5月3日后,未发生业务往来,视为双方无合同关系,武汉**公司依约在2012年11月2日应将全部货款结清,常州**公司主张该为利息起算日,本院依法支持。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