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才被法律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如应当具备法定形式、搜集必须合法等。
补强证据也是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证据没有证据能力,就进不了诉讼程序,证据的补强就无法谈起。证据要补强,一般因为证据的来源的特殊性,如我在办理的一起商事诉讼中,原告向被告通过传真的形式进行对账,该对账单为原告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主要证据,被告方提出,对该证据不予认可,那么,原告方就要考虑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应当与主证据有不同的来源,而不是主证据的产物、复制品,像上述情况,就用被告方提供的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对双方每个月应进行一次传真财务对账的约定条款进行补强。当然,我也认为,即使没有书面的传真对账约定,但原告可进一步提供前后三份以上的连续的传真对账件,法院可认为双方以实际的行为对对账的方式进行了约定,法院对原告提供的传真对账单应予认可。
所以,在诉讼中,无论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要重视案件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以便更好地处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律师应有的执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