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相当的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1 参加社会保险是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变通的处理方式。
2 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用工单位故意不让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有用工单位及劳动者双方不要参加社会保险的;当然,有部分劳动者故意拒绝用工单位要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 劳动合同法有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对于用工单位不让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补交的费用,并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于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劳动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是否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提前预告劳动者?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过多地考虑到劳动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导致对劳动者的各种不合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缺失,用工单位无法准确、及时、合理合法地处理,有可能损害到用工单位的较大利益,譬如,在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时间中,发生了较严重的工伤事故,相关的工伤赔偿由用工单位承担,同时,由于未参加社会保险,用工单位还负有行政责任(如行政罚款等)。很显然,用工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由用工单位全部承担是违背情理、法理的。法律至少应赋予用工单位可以即刻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