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的收缴数额一般比较大,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更多的关注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的有关主刑的长短,以及是否能适用缓刑等,对罚金、赃款赃物的经济问题一般不十分的关注。
在刑事案件的案发初期,侦察机关往往就要求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该数额的多少家属是不会提出质疑的,即使心里认为没有达到要求缴纳的数额。司法机关对家属缴纳的金钱一般定性为家属协助退赃。也算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情形之一。
最终的法院判决时,可以发现,在有很多的案件中,判决确认的犯罪数额往往会少于被告人家属最初的退赃数额,被告人及其家属一般也不敢也不去再关注,司法机关往往也不会主动处理差额部分,就不了了之了。
其实,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赃物问题,我国有相关的规定,但规定确有不妥之处。一,司法机关的罚没收入、赃款赃物一律上缴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与司法机关一般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关系;司法机关的办案费用补助,也由地方财政拨付;显然,这样的财政安排,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的对赃款赃物的认定和数额处理。最早可追溯到有这样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从罚没收入中提留20%--30%,补充办案经费。显然,潜在的思想还会有一定的市场。二 除因错案可予以退还外,财政机关不得对赃款赃物办理收入退库。所以,要退还多收的金钱,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