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起诉朱某离婚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主要因为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没有协商一致。朱某委托唐爱忠律师提起上诉。唐爱忠律师在了解和分析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真实原因的情况下,认为一审中朱某未能提交足以让法院判决离婚的已有证据,同时,也未能让一审原告陶某认识到朱某如果提交该关键证据陶某将会承担十分不利的法律责任。所以,在二审的审理程序中朱某准备好提交有力证据并与法官进行了沟通说明。法官及时与陶某联系沟通核实,最终,在满足朱某的离婚主张条件下,陶某与朱某在二审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朱某对唐爱忠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