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人民法院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以(2014)溧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南京**传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十日内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机械有限公司货款***元,及案件受理费***元, 2014年8月19日至判决的给付日逾期付款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如未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委托唐爱忠律师申请强制执行,在唐爱忠律师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及共同努力,克服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好的僵局,近日全部的执行款已执行到位。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