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常州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唐爱忠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代理常州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处理该案,通过开庭审理,潘某最终自行撤诉,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常州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潘某诉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答辩及理由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 公司无潘某及其他员工
公司无实际生产,仅有较少的贸易业务,该公司处在不生产,销售基本停滞的状态。在2013年5月, 公司仅有一人,且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潘某及其他员工。答辩人申请仲裁庭可在必要时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 公司由于仅有 一人,故只有一人的缴纳社保记录,无其他职工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缴纳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
第三,双方不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
潘某未向 公司提供劳动,无需服从 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 公司的监督。 公司无需按期向劳动者给付报酬。更未达到一定的期限形成固定劳动雇佣 关系。
第四,潘某提供的劳动不是 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将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 公司无实体生产,仅有销售业务,潘某提供的劳动(打磨)并非 公司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事发时, 公司仅有 一人,无任何其他员工。且无进行实体生产,销售业务无需潘某提供的基础劳动,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O一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