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某餐饮公司做厨师工作,有一天在下班后,又潜入单位,藏至深夜后在单位上吊自杀。徐某留有遗书,意为对单位管理不满等。
对于在单位工作时间外的自杀行为,依据相关的法律,单位无需对员工的自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员工的亲友以在单位死亡为由,提出100万元的赔偿,并对单位进行纠缠;后经公安、街道的司法所多次的调解,唐律师的法律分析,调整了家属的主观期望,加之单位考虑到徐某家属的实际困难,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单位一次性支付110800元人民币给家属,双方就此了断。徐某家属现已签订协议,并拿到了全部钱款。今后双方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