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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杀,令人惋惜。

       有一单位的员工,在下班后,又潜入单位,藏至深夜后在单位上吊自杀。

        对于在单位工作时间外的自杀行为,依据相关的法律,单位无需对员工的自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员工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结束自己的生命,都令人惋惜;同时也对员工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自杀的行为不是理智的选择,并不会产生某些希望的法律后果。

       请珍惜生命。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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