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的影视资料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国外的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有关的证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保护措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国的证人保护工作相对有一定的距离,主要反映在法律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的步骤、严密性;司法机关和百姓对证人的保护的意识较低,对证人的工作造成的相关损失的弥补规定不强,证人没有经济激励产生的作证动力。
我们可以留意一下我国对证人的保护制度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 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