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常州某公司向上海某公司索要货款的诉讼案件中,上海某公司提供了四份派车单,并在内容上模仿对方公司的员工签字笔迹进行签名,意图减少未支付的货款数额。诉讼中,常州某公司当庭指出签名不实,如,签名的所谓员工早已离开公司,不可能再有其签名等。上海某公司仍极力抵赖,以为常州某公司无法找到该业务员本人,更无法提交业务员本人笔迹样本,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常州某公司历经曲折,寻找到该业务员,并到庭配合法院的工作。故,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就派车单上签收名字是否伪造,委托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现已出具了沪公物鉴文字(2013)第0056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四份鉴材上的签名字迹与真实本人样本字迹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在同一诉讼案中,一方提供四份伪造的主要证据实属罕见,极大的干扰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人为增加了常州某公司的诉讼成本。提交该证据的代理人及其委托人为此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