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借车玩失踪,存车单位要遭殃
唐爱忠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赵某有牌号为D**--0的汽车一辆,后借给老外某临时使用,原告一直催其归还,但某却将汽车隐匿。后原告发现汽车在被告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处使用,并马上报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汽车,无奈公安无权处理,故被告一直拖延不还。
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牌号为D**--0汽车一辆。
审理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辩称牌号为D**--0汽车一辆由某寄存的,原告无权要回。后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被告即日将汽车及随车的所有相关资料交予原告。
律师评析
本律师认为,常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辩称牌号为D**--0汽车一辆由某寄存的,原告无权要回。该辩解是不成立的。从物权法上说,原告赵某有牌号为D**--0的汽车所有权,该物权为绝对权,无论何时何地所有人可追索并排除他人的妨碍;更何况被告的辩解仅仅是一面之词,退一步讲,被告辩解也属债权的范畴。债权不能限制物权。被告除了立即返还D**--0汽车一辆外,并无其他的合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