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系某干燥公司的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万某从公司财务暂支了现金4万元用于购房,并填写了暂支单。后万某因故离开了公司,一年后,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万某归还借款4万元。
唐爱忠律师代理被告参加了诉讼。认为,虽然被告承认其在任职期间曾从公司领取现金4万元,但该款系公司的福利,公司要求归还4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合同关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暂支单作为公司内部使用的一种支付凭证,它只能表明支取人从公司支取款项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支取款项的法律性质,暂支单不具有借条的法律属性。如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认定暂支的款项为借款性质。
事实上,员工在凭暂支单领取款项后,业务活动回公司后,应有一个与公司结算核销的过程,根据管理规定,在财务结算时多退少补。
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唐爱忠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