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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欧阳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辩护。通过会见被告人,仔细查阅了本案材料,又通过法庭调查,本案事实更加清楚,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张某的去世深表惋惜和同情,这完全是一个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悲剧。

但被告人 应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什么刑事责任,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只有严格围绕查明的案件事实和遵循法律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

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

现结合本案事实,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逐一分析,理由如下:

一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被告人欧阳某1976105日生,成为本罪犯罪主体的证据充分

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张某在20091125人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时没有死亡,而是第二人民医院未及时手术及张某的母亲放弃治疗致张某次日死亡;证人杨建纲医生证言可以证明,也有可能女孩先天血管畸形造成出血死亡的。被告人欧阳某侵犯张某的生命权的证据不足。

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张某在20091126日死亡这是事实,但是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等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追究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张某在20091125人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时没有死亡。证人黄维荣在其证言中讲,请求医院抢救,---后来另外一个医生过来对我们说,这个小孩救也是植物人,也有可能在手术台上就不行了,就算你怎么往里面砸钱也是没有用的。说明张影在医院有救治、恢复的可能的。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二十三条 急诊科应当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对危重急诊患者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确保急诊救治及时有效。

第二十四条 急诊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病人的疾病危险程度进行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应当立即实施抢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以上说明,如果医院按规定及时治疗,有可能挽救张某的生命的。而第二人民医院未及时手术及消极地让张某的母亲放弃治疗,致张某次日死亡。

的死亡不属于抢救无效死亡,而属于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致使被害人死亡;也有可能先天血管畸形造成出血死亡的。更不是被告人欧阳某过失致使张影死亡。被告人欧阳某的行为与张某死亡具有之间必然、唯一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四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被告人欧阳对损害结果不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理由如下:

1)  从20091124日的事件过程来看,在事发当日22点,被告人欧阳某、张某在同一床头睡觉,在睡觉过程中,张某起来爬到床尾,跪在床尾小便。被告人欧阳某出于教育的想法,坐起随手打了张某头上一下,张某从床上跌到地上,床高约四十厘米。张某从地上一咕噜爬起来坐在地上,被告人欧阳某下床,走到张某面前对她说,‘我讲过你多少次了,叫你不要在床上小便,你怎么还在床上小便?’顺手又打了头部两巴掌,这时张某开始哭了。张某裤子湿的,在地上沾的都是泥,所以用脚踢了张某腿上两三下子。踢了以后说,‘ 给我滚起来,坐在地上干吗’她就站起来。我看到她右边额头有点肿,就摸摸她的头问她疼不疼,她说有点疼,我就倒了点水,把她裤子脱下,帮她的身上洗了洗。……洗好后,把她抱到床上换了裤子,我问她,‘ 大影,你以后还在床上解小便吗?’她说,‘以后不在床上解小便了,’我说,‘你不是一次两次在床上解小便了,有时还有意在床上解小便,这样一来,我又要洗衣服,又要洗床单,很麻烦的,以后你在床上解小便我还要打。你以后还在床上解小便吗?’她说下次不了。…… 我拿了点红花油帮她搽了搽,她说,‘我瞌睡了,要睡觉了,’我就让她继续睡觉了。我又看了二十分钟书,也睡觉了。

以上可以看出,整个事情经历时间很短。这是在深夜22点发生在睡觉过程中的一件平常小事,在很多的家庭中也会发生类似的事,大人也会同样处理。

被告人欧阳教育张影事出有因;事中,被告人欧阳通过对张某的体表观察,确无异常,又通过双方讲话交流,发现张神智清楚,故一般人通常判断无异常情况;事后,张也要求继续睡觉。至此,张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反应对于一般人的能力和当时的客观条件,对被告人欧阳来说,当然确信事情解决了,过去了,第二天,生活就一切如常。此时此情被告人欧阳不可能预见张影身体有什么严重后果。

2)  从医学专家的角度看,被告人欧阳某不可能预见张某死亡的结果。

证人杨建纲医生证言可以证明,民警问,‘孩子在医院接受检查的时候是否有比较明显的外伤?’答,‘看不出来。’问,‘你认为女孩右额血肿可能的原因?’答,‘比较难判断,是外伤所致,但通过CT分析,人为的击打造成这样的结果需要那个人具有很高的技巧,也有可能女孩先天血管畸形造成的。’ 

专家看不出来比较明显的外伤,被告人欧阳某更看不出来外伤; 同时,证人讲人为的击打造成这样的结果需要那个人具有很高的技巧,说明一般情况下的外力造成这样的损害结果的概率微乎其微,且要有具有很高的技巧击打的前提条件。也从专业角度说明一般情况下的外力造成这样的结果,出乎一般人的想象和预见,是不可预见的。也有可能先天血管畸形造成的被告人欧阳当然不可能预见。

综合上述各方面的事实情况,可以得出被告人欧阳当然也不可能在当时情况下应当预见有严重结果,更不可能应当预见死亡的结果。

故被告人欧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证据不足。

(二)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结合前面的分析同样可以得出,被告人欧阳某同样没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结合本案事实,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进行逐一分析后,可以得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的结论。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根据事发时的客观事实来考察被告人欧阳春行为的主观方面内容、因果关系是正确裁判的关键。被告人欧阳春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被告人欧阳春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证据不足考察损害结果,发现损害结果是不能预见的多种原因引起的,被告人欧阳的行为与张死亡具有之间必然、唯一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

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证据不足。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采纳!

谢谢!

辩护人:唐爱忠

201071

    唐爱忠律师

    资深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中共党员;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纠纷、股权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处理,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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